中國十五冶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 徐建華
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但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承包人常因發包人遲延支付工程款而陷入被動。如何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維護自身權益,成為實務中的焦點問題。筆者結合案例與法律規定,探討不安抗辯權的行使及風險控制要點。
一、案例介紹
(一)朝陽中貿商業城開發有限公司、江蘇南通二建集團有限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21)最高法民終688號
基本案情:2018年1月22日,朝陽中貿將其開發的朝陽中貿商業城項目中貿府邸3號樓、商業21號樓、15號樓、16號樓項目工程發包給南通二建施工,雙方簽訂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第三部分專用條款約定:先行施工,按照施工進度節點支付進度款。截止2018年11月,南通二建施工的工程1#樓、2#樓從3層至頂層主體施工完成,4-13層砌筑完成,其余部分施工未至付款節點。其中,1、2號樓已經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并由監理工程師簽章,但雙方未簽訂書面協議。2018年6月1日,朝陽中貿向南通二建退還履約保證金600萬元,未向南通二建支付案涉工程款。因1、2號樓工程雙方遲遲未簽訂補充合同,且未支付工程款,繼續履約將會產生重大風險,2018年11月,南通二建決定停工,至2018年12月底撤場完畢。并于2018年12月17日向一審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訴訟雙方于2018年1月22日簽訂的中貿府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
法院觀點:最高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一是合同效力問題,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為合法有效。二是關于未簽協議施工施工問題,雙方雖未簽訂書面合同,但南通二建提供的監理單位出具的分項工程質量驗收單能夠說明工程質量得到監理單位的確認,且朝陽中貿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雙方未達成合意,在具體事項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情況下,雙方當事人可參照已簽訂的施工合同誠信履行義務。三是南通二建能否行使先于抗辯權問題。由于1、2號樓從3層至頂層主體施工完成,4-13層砌筑完成,朝陽中貿應及時支付相應工程款。但朝陽中貿除返還南通二建600萬元保證金外,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南通二建有理由認為朝陽中貿可能喪失給付工程款能力或者可能拒不給付工程款。在南通二建起訴后,朝陽中貿仍未支付相應工程款或提供適當擔保。南通二建依法停止施工系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不應認為違約。
(二)重慶黃金建設(集團)有限公司與重慶興平置業有限公司、郭永平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號:(2017)渝01民初522號
基本案情:2015年7月10日,原告黃金公司與被告興平公司簽訂了一份《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興平公司將其開發的藍灣國際項目北區一期工程承包給原告進行施工,合同價款采用可調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工程地點位于重慶市雙橋經開區。合同通用條款第44.4(2)條約定,因一方違約(包括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緩建)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發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2015年7月29日,重慶市雙橋經濟技術開發區建設管理局對工程施工合同予以備案。2015年8月13日,興平公司向住建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項目具備開工條件。2015年8月19日,興平公司向黃金公司雙橋項目部發出《開工通知》。因黃金公司在施工過程中發現興平公司資金狀況持續惡化,繼續履行合同可能產生重大風險。2015年12月3日,黃金公司向興平公司發出停工函告,以不安抗辯權為由稱即日起停止藍灣國際北區一期工程施工,并要求興平公司組織人員配合處理停工善后事宜和支付墊付逾2000萬元工程款,另要求興平公司立即清償借款本息約2000萬元,并告知興平公司由其單方承擔停工所造成的一切經濟損失和其他不利后果。2015年12月4日,興平公司陳曉蓮簽收該停工函告。2017年6月,黃金公司以興平公司為被告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立即解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及補充協議;2.判令興平公司立即支付已完工程價款人民幣24694182.96元及逾期利息;3.判令被告立即賠償原告損失暫計367.17萬元;4.判令黃金公司對案涉工程享有優先權。
法院觀點:關于能否行使不安抗辯權解除合同問題。法院審理認為原告在簽訂施工合同后依約履行施工了義務,截止2015年12月3日,原告施工工程款金額已超過2000萬元;原告在發現興平公司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情形下,發出停工函告告知興平公司暫停施工,同時要求興平公司支付工程欠款,而興平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簽收函件后,并未支付任何款項,也未采取擔保措施或其它手段消除原告的不安,且興平公司的經營狀況進一步惡化。因此,故對原告要求解除雙方于2015年7月10日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2015年7月26日簽訂的《補充協議》的請求,本院予以支持。
二、法律分析與思考
在建設工程領域,因市場環境決定了承包人在合同中的弱勢地位,發包人逾期付款的情形時有發生,在訴訟實務中,根據建筑工程糾紛案例總結,承包人遲延起訴,放棄主張不安抗辯權,往往會造成“贏了官司,輸了錢”的尷尬局面,究其原因是:承包人在承建工程項目期間,受制于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周期長、工期違約責任處罰嚴厲、工程建設所需資金數額巨大、市場環境變化快、發包人經營狀況不夠穩定等因素影響,無法做到對發包人履約行為做到動態監管,此外,在一些民營工程領域,發包人通常會要求承包人“帶資進場”,且在合同中約定“先施工后付款”的合同條款,承包人為了獲取市場份額,取得經濟合同,被迫接受此類合同,后續發包人違約后,承包人已墊付了大額資金,從而引發不可控的風險。
因此,承包人通過行使不安抗辯權,及時中止或解除合同,能夠在挽回或避免自身損失的同時,有效規避合同違約責任風險。那么承包人如何有效行使不安抗辯權,避免自身違約責任呢?根據建設工程領域案例,并結合不安抗辯權相應法律法規,特提出如下建議:
1.項目承接伊始,加強背景調查。承包人應當注重對發包人的資信情況審查,借助裁判文書網、執行信息公開網及天眼查等網絡平臺查詢公開涉訴信息、征信報告,提前預警風險。
2.項目實施過程中,注重證據收集。項目履約階段,要注重收集業主履約證據資料,針對業主違約行為做好資料收集工作,例如:建立逾期付款臺賬、超期進度審批臺賬、遲延驗收資料等證據用以證明業主單位存在違約風險。同時應注意,單純資金緊張不足以構成“履行能力喪失”,需證明惡化趨勢已影響合同根本履行。
3.項目出現異常情況,及時采取行動。停工緩建階段,要注意評估停工影響,測算停工損失(如設備租賃費、人工成本),并應當及時向發包人報送索賠資料,并爭取發包人對上述損失以書面形式予以認可,在溝通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或業主已出現經營異常時,承包人需權衡訴訟成本與預期收益,做好訴訟準備,及時通過訴訟方式保障自身權益。
4、規范不安抗辯權行使流程,注意合規合法性。承包人應當嚴格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停工手續,首先可以書面催告,通過EMS或公證送達《催款函》《停工通知》,明確要求發包人限期付款或擔保;其次要有序停工,選擇非關鍵節點停工,做好現場保護(如案例二中的“善后事宜”),避免擴大損失;同時要加強協商,嘗試與發包人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分期付款或第三方擔保;最后要采取法律措施促進爭議解決,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查封發包人銀行賬戶、在建工程,訴訟策略應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或解除合同,要求支付工程款及違約金。
總之,承包人行使不安抗辯權需兼顧法律要件與商業考量。通過規范證據管理、完善通知程序、制定風險預案,可有效降低維權成本,避免因程序瑕疵或證據不足導致權利落空。同時,建議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不安抗辯權的觸發條件與救濟方式,為后續爭議解決提供合同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