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建管律師事務所 蔡文梅
近兩年,在辦理施工單位刑、民案件當中逐步發現,施工單位大部分項目工程的材料用量普遍存在超量、價高等情形,而該超量、價高是導致項目工程直接虧損幾千萬的直接原因。據民、刑案件不完全統計,大部分超量折現的手段主要為偽造供貨單據、虛增用量、簽署陰陽合同、平賬等,該手段的成功實為掌握了施工單位對“材料用量”缺乏管控監督的漏洞,并屢次得手。且一旦進入訴訟,因虛假的證據材料齊全,“供貨欠債,欠債還錢”,無法刺破“套取的民事法律關系”面紗,必定敗訴。
一、在實務中,根據辦理刑民案件總結,項目工程建筑材料超量,必定導致項目虧損,損失慘重,究其原因就要為:
作為施工單位,對建筑工程建設費用的構成和占比,可謂了如指掌,通常比例為:人工費占總價的15%~20%、材料設備費包括運費約占45%~65%、機械使用費約占3%~10%、間接費約占25%。隨著建筑行業人工費逐年遞增,施工單位在人工費支出上已無利潤可言,內部承包人、項目經理為了提前回收個人投入、防止個人資產被套、追逐巨額利益,通過和分供商串通“偽造單據、虛增用量,回流資金等手段,實現套取公司財物資金”,損公肥私。以上采用虛增用量、價高、偽造供貨單據、簽署陰陽合同、平賬等手段為何能得逞?具體剖析:
1、建筑施工單位對于項目施工所需的建筑材料用量沒有成本分析,無合理的預算用量,導致合同簽署即超量,且過程中,沒有動態監管,不會根據施工圖紙的調整及時調整建筑材料的用量,更未以實際用量和預算用量進行對比分析;
2、項目工程從承接到施工過程中,沒有擬定材料用量計劃、采購等整體計劃,待需要時再洽商合同、采購;
3、合同履行過程中無定期監控、無預算用量和實際用量對比分析,是否真實交易、欠款、欠款金額,無人跟蹤核實、校對; 項目為滿足四流合一提供假的物資結算單、月結算單,相關人員照單全收,并未核實統計用量是否有誤;公司所保留的材料和統計的數據,都有可能是假的材料和數據,沒有可信任的基礎;
4、現場收貨驗收人員、簽收人員、結算人員均為內部承包人、項目經理授權人員,全憑內部責任人和項目經理安排吩咐,有無真實供貨不得而知,結算金額是否有問題不得而知,缺乏監督;現場物資人員不具備審核物資單價、總量的能力和時間,盲目簽字確認;
5、施工單位大勞務分包含材料費用,為滿足開票,平賬等,再次與材料商簽署合同、支付貨款、開發票,但未在勞務分包中扣除相應的材料款,導致重復支付材料款;
6、內部承包人不具有墊資的資金實力,或個人支付情況無法掌握,導致提前將自身的投入通過虛增用量,偽造單據、回流資金收回成本和利潤;
7、施工質量不合格,重復整改、施工,導致建筑材料用量的浪費。
二、材料供應計劃是保證工程施工順利進行的重要條件,也是材料采購、訂貨、存儲、管理和使用的依據。編制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計劃應根據工程預算、施工進度、現場條件等因素,合理地確定需要量和儲備量,建筑的成本是經濟效益的最終決定因素,項目建設實際所需成本用量即成為是否盈利的關鍵。只有控制住成本,才能實現利潤最大化,特提出以下幾點防范建議:
1、項目承接伊始,施工單位成本應根據甲方給清單量、施工總承包約定的單價、總價,對項目人、材、機進行精準分析,分析并測算預算用量,并把預算用量作為施工中材料用量的初步控制指標;
2、項目根據預算用量提前做好采購計劃,將建筑材料計劃用量單進行交底,要求施工過程中根據施工進度及時調整預算用量;
3、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和預警機制,施工過程中,項目和成本需按季度或施工節點根據施工進度計劃將預算用量和圖紙實際施工的施工用量進行同期的兩量對比,按施工進度計劃確定當期的用料計劃,便于隨時對材料用量進行監控,及時糾偏,做好過程管理,并建立動態管理機制和預警機制;
4、完善項目領料、下料的手續,加強對主材的驗收、入庫、領用管理建議主材的驗收、入庫及領用必須有嚴格的制度流程,過程中形成相關備查資料,如驗收單、收發存臺賬、相關影像資料等;
5、材料下單人員與收料員或是倉管人員分開,各司其職,相互監督,書面或微信下發采購計劃單,改變采用電話下單,電話要求供貨,沒有書面或是留跡的情形,明確采購計劃單需對方簽字確認;
6、修改物資結算流程,并在合同中約定現場物資收料人員僅對到貨數量進行簽字確認,涉及金額以及數量匯總、復核的簽字無效。取消項目經理、內部承包人辦理大額材料用量的結算權限,僅授權核對結算的權限,對賬均由施工單位成本部派駐或指派人員依據合同進行辦理結算,并由施工單位統一加蓋公章確認供應商的結算。
7、材料款結算必須嚴格控制在合同范圍內,嚴禁超合同結算、超結算付款、 超發票付款,從而確保材料款支付控制在結算、合同總量范圍內,進而確保付款控制在履約策劃范圍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