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華昌律師事務所執行主任 胡瑾
一、觀點摘要:
在我國違約責任制度中,違約當事人賠償損失以賠償損失為主、懲罰性賠償為輔,依照損失填平原則,承包方在已承擔延誤工期、逾期竣備違約金的前提下,不應再承擔發包方支付給購房人的逾期交房損失,不應承擔雙重違約責任。
二、案例信息:
撫州某置業公司訴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審案號:撫州市臨川區人民法院(2022)贛1002民初7167號
二審案號:撫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24)贛10民終540號
三、案情簡介:
2017年10月17日,撫州某置業公司(甲方)與某建設公司(乙方)簽訂《撫州北伍塘安置點南地塊項目施工總承包合同》(以下簡稱:《總承包合同》),甲方將位于撫州北伍塘安置點南地塊項目施工總承包工程發包給乙方施工,雙方對工程價款、工期(包括開工、竣工日期)、違約責任等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約定了乙方不能如期交房的雙重違約責任: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備案或移交甲方的,乙方每延誤一天每日按合同結算總價的萬分之六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如造成甲方向購房人交樓時間延誤的,乙方應承擔甲方應向購房人支付的違約金。
甲方與756戶業主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甲方應在2019年11月28日之前向業主交付已取得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屋測繪報告的商品房。因案涉工程遲延交付,甲方被514戶業主訴至該院要求其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自2021年至2022年期間,甲方支付各小業主的賠償款及被一審院扣劃金額共計9,623,013.91元。甲方訴請要求乙方承擔延誤工期、逾期竣備的雙重違約責任,法院認定乙方逾期竣備150天。
四、裁判觀點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法院對乙方適用雙重違約責任不當,違反了建工類案件違約責任損失填平原則,在乙方已承擔逾期竣備違約金的前提下不應再承擔甲方支付給購房人逾期交房損失;故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乙方支付甲方逾期竣備違約金11,278,792.25元(每日萬分之四,187,979,870.79元x4/10000 x150天),比一審減少支付違約金4,172,219.82元。甲方實際賠償給小業主的金額為9,623,013.91元(9,623,013.91*1.3=12509918.10元),二審法院改判違約金為11,278,792.25元并未損失的百分之三十。
五、案例評析:
我國對違約金計算標準采取的是補償性違約金與懲罰性違約金兼具模式,現行法律除對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侵權案件、侵犯知識產權案件、產品責任案件等幾類案件適用懲罰性違約金以外,對于合同類案件的違約責任以補償實際損失為原則,即損失填平原則。《全國法院貫徹實施民法典工作會議紀要》第11條、《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工期違約、逾期竣備違約責任同樣是采取損失填平原則,適用補償性違約金不而適用懲罰性違約金,一方當事人請求對方賠償損失的,應當就對方過錯、損失大小、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損失大小無法確定,一方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質量標準、建設工期、工程價款支付時間等內容確定損失大小的,或一方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在合同約定基礎上增加或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兼顧合同主體、合同的履行情況、履約背景、結合雙方過錯程度、過錯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綜合衡量并作出裁判。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人民法院一般可以認定為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惡意違約的當事人一方請求減少違約金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本案二審法院改判說理過程就是對以上法律法規如何適用的最好詮釋。


